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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斌与黎荣,重庆阿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244号上诉人黄斌,男,197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郭琼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燕飞,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黎荣,男,1969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重庆阿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档案局集资楼底层(桂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00231000012613。法定代表人熊状,总经理。上诉人黄斌因与被上诉人黎荣、重庆阿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长项江陵,代理审判员郭玉梅、蔡伟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二审程序基于一审程序而存在,也是一审程序的延续,原审原告可基于其意愿及处分原则发动诉讼程序,也可以撤销诉讼程序。黄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斌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0元,依法减半收取,共计400元,由上诉人黄斌负担。审 判 长  项江陵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