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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汪精山与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精山,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汪精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2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李亚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汪精山与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旺苍县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7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