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黎玉先申请执行林琼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先,林琼秀,张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玉先,女。被执行人林琼秀,女。被执行人张绍平(系林琼秀之夫),1971年8月17日出生,穿青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224261971081768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黎玉先申请执行林琼秀、张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秀、张绍平应履行偿付权利人黎玉先借款本金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90元,以上合计939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琼秀、张绍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1执3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