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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顾晓磊与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晓磊,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20号申请人顾晓磊,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杏林四条16号2号楼2单元12号。被申请人赵笑长,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8号楼1102号。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巨城镇远鑫苑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梁燕绒。申请人顾晓磊因与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58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太原宸泰汽车节能净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顾晓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8万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或查封太原宸泰汽车节能净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顾晓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5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顾晓磊与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李(案情介绍略):申请人顾晓磊因与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58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顾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或查封太原宸泰汽车节能净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顾晓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8万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或查封太原宸泰汽车节能净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顾晓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董: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杨:证据充分,可以财产保全。评议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8万元,如款项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或查封太原宸泰汽车节能净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为顾晓磊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5月13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顾晓磊与赵笑长、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李(案情介绍略):我院根据申请人顾晓磊,依法保全了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和房产,现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复议,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其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董:其理由不成立,驳回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杨:其理由不成立,驳回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评议结果:其理由不成立,驳回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财保20-1号申请人顾晓磊,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杏林四条16号2号楼2单元12号。被申请人赵笑长,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8号楼1102号。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巨城镇远鑫苑小区3号楼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梁燕绒。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2016)晋01财保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工资,申请法院解除对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部分账户冻结措施。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审判员郭雄心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郭雄心。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顾晓磊与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笑长借款纠纷。李(案情介绍略):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作出(2016)晋01财保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工资,申请法院解除对账户冻结。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部分账户冻结措施。郭: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部分账户冻结措施。杨: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部分账户冻结措施。评议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部分账户冻结措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笔录案号:(2016)晋01财保20号案由:财产保全复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地点:203室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记录如下:?: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对我院财产保全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经过研究,驳回你公司的申请,现特此予以告知。靳振山:听清了。?: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笔录案号:(2016)晋01财保20号案由:财产保全复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上午九时地点:本院第十三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审判员董超格记录人:书记员贺子芸记录如下:?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复议申请人:阳泉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巨城镇远鑫苑小区3#楼2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刘慧明,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靳振山,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3532****。(特别授权)复议被申请人:顾晓磊,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二巷杏林四条16号楼2单元12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田艳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1383420****。(一般代理)杨江成,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1351360****。(一般代理)复议第三人:阳泉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7号7003号房。法定代表人:梁燕绒,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3538****。(特别授权)?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无异议。第三人:无异议。经审查,三方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今天传你们听证,合议庭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审判长杨瑞青、审判员李国虎、审判员董超格组成,由书记员贺子芸担任庭审记录。告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回避的条件。(略)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如果否认应当明确表示,否则视为对该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听清了,不申请。被申请人:听清了,不申请。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合法。现在开始法庭询问,首先由复议申请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请求:(详见保全复议申请书)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详见保全复议申请书)首先申请人根本没有为赵笑长向被申请人顾晓磊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其次贵院与2016年4月11日裁定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时已经不属于申请人所有。?第三人就提交的情况反映陈述一下。第三人:(详见情况反映)贵院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时已属于我公司所有的财产。且我公司与财产保全申请人顾晓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贵院财产保全措施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针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及第三人的意见进行答辩。被申请人:(详见答辩状)一、太原中院的裁定以及采取的保全措施合法有效,查封有充分依据,查封的财产属于远鑫财产。。二、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裁定解除查封、冻结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1、立案庭仅应当从形式方面审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2、赵笑长个人财产债务与远鑫债权债务不能明确区分。3、查封房产全部登记在远鑫名下,并未发生物权变更效力。4、远鑫以2亿多房产偿还2千多万债务,是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请结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陈述。各方有新的证据请向法庭提供。远鑫:我公司一直使用一枚公章,担保协议上使用的章是假的。提交法庭一份公章复印件。?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现在一个企业多个公章很普遍。肉眼无法分辨这个复印件的公章与担保协议上的公章有啥区别。2。无论公章是否与担保协议的公章一致,但赵笑长在担保协议上有签字就应该承担责任。3、申请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否定远鑫公司还有其他公章。?远鑫公司针对被申请人质证意见进行答辩。远鑫:1、被申请人认为我公司有多枚公章,应当举证说明。2、被申请人认为公章无论是否一致,担保协议有赵笑长签字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说法不严谨,远鑫在运营过程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受其他任何人影响。?第三人向法庭举证。第三人:提交法庭4份证据1、公证书一份。2、我公司与远鑫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3。付款凭据一份。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双方以房抵债事实存在,仅仅是以未出售房产361套抵债,抵顶本金利息违约金大约6000多万,非远鑫全部财产,有明细提交法庭。4、抵债房屋汇总表一份。?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汇金公司提交的的4份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对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效力和证明内容有异议。361套房产大约价值2个亿。申请人:是工程造价2个亿,以房抵债的是收益6000万。现在房子还在在建。被申请人:那中院查封的是远鑫的房产,并未查封你们的收益,我们认为查封措施适当。申请人:我们的以房抵债的房子是在建过程,并未投资2个亿。被申请人:我们要求查封的房产3号楼1单元2单元已经对外销售建成了,我们去实地勘察过。?3号楼建好没有。第三人:2016年3月6日签订清偿协议的时候3号楼是在建当中,建到13层,每层8户,仅仅87套,远没有2个亿,法院保全财产属于我公司财产。?远鑫与汇金公司关于债务清偿协议,远鑫公司及汇金公司说明一下。申请人:远鑫开发的义井居住区四组团续建工程1至4号楼在建的及已经建好的及未建的未销售的楼全部都转由汇金公司建设销售,所得款项全部归汇金公司收益,双方就此了结债务。第三人:与远鑫公司意见相同。?被申请人什么意见。被申请人:远鑫与汇金之间只有2900万的债务,远鑫转移财产价格远高于抵债部分,有虚假部分。第六条约定对外债务对其他人无效。且房屋所有手续在远鑫名下,法院查封有效,远鑫与汇金之间纠纷与法院查封无关。?16年1月6号将房屋转移给汇金时,房屋建到什么情况。申请人:1号楼2号楼主体完工,3号楼建到地上13层,4号楼没有建。第三人:1号楼2号楼框架完工,3号楼框架建到地上13层,4号楼地基完工。被申请人:我不清楚。?远鑫与汇金公司当时交接时有没有财产清单,评估报告等。申请人:有一个公证书,财产清偿协议及一份汇总表和一份销售房屋情况楼盘表。?楼盘表和汇总表双方都没有签字盖章。远鑫:没有,只是公证时组织双方确认过。?远鑫和汇金还有证据提交没。汇金:提交1、2、3、号楼的现状照片。?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被申请人,当时借款担保合同签字是什么情况。被申请人:14年9月30号在燕竹小区(即义井居住区四组团续建工程)售楼部大厅赵笑长让燕竹小区的销售主管拿公章在补充协议担保书上盖得章,然后赵笑长签字,并加盖骑缝章。?远鑫,被申请人陈述事实对不对。申请人:不清楚。?14年9月30号远鑫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远鑫:是梁燕绒。被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有没有证据被申请人:1、提交网上下载的远鑫情况简介一份,证明远鑫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赵笑长。2、提交远鑫房地产在房地局的设立登记资料一份,证明房地产设立时就是赵笑长设立的,发起人有赵笑长。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股东发生变化。4、提交2012年远鑫实业公司年检报告一份。证明远鑫实业占远鑫房地产98.5%的股权,实际出资人还是远鑫房地产公司。远鑫:1、公司网页宣传来源不能证明。2、设立登记申请书没有异议。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也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年检报告是山西远鑫实业的,是远鑫实业单方提供,真实性没有经过远鑫房地产确认。?三方还有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交。三方:没有了。?三方陈述辩论意见。远鑫:申请人对赵笑长与被申请人之间协议不知情,加盖公章是虚假的,请求法院鉴定公章真假作为定案依据。远鑫只有与汇金公司之间有大的债务,不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远鑫以物抵债让是因为没有能力继续施工,且不清偿会有更多利息产生。法院的查封不利于房屋的施工的实际进度。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1、我们认为公章真实,及远鑫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是实体审理阶段审理的问题,鉴定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2、远鑫与汇金的债务清偿协议本身是违法的,依据房地产颁发的预售许可证不能随意转移,是违法的。我们认为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虚假的。房子建好后价值不止一个亿。3、我们认为赵笑长是远鑫集团及关联企业真正的实际控制人,我们认为赵笑长的钱与远鑫集团的钱产生了混同。4、远鑫以房抵债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清偿协议有违公平,不符事实,1号2号楼是主体框架,3号楼在建,4号楼没建,后期大额投资都是由汇金负责。汇金:本金加利息加违约金近6000多万,抵债房屋主体框架已经建成的有193套,远鑫前期投资是小部分。?361套房屋包含法院查封的143套。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是。第三人:是。?现在是谁在售楼。申请人:是远鑫售楼远鑫收款。汇金:是远鑫售楼远鑫收款。?各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供。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没有。第三人:没有。?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没有。当事人看笔录核对无误后请签字。当事人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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