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其端与王海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其端,王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365-4号申请执行人韩其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其端与被执行人王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潮在工行东营市分行银行卡业务部账户:×××的存款2205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