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乌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被执行人乌某某,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曰向被执行人乌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某某在2016年4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某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路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某某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路分社的存款191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逸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