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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9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彭泽福与李华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福,李华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249号原告:彭泽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华功,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泽福诉被告李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泽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告所有的皖N×××××号本田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泽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告所有的皖N×××××号本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德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