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守金诉被告程顶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金,程顶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宋 守 金 诉 被 告 程 顶 兴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14号原告:宋守金。被告:程顶兴。本院审理的原告宋守金诉被告程顶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守金以被告以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