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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俞军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俞军平,丁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67-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432、4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937-4。负责人:颜昶昶。被执行人俞军平,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执行人丁瑜,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军平、丁瑜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军平、丁瑜支付代偿款70058.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支付执行费9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俞军平所有的浙J×××××的大众牌小型汽车已查封,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俞军平、丁瑜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