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倩与原阳县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原阳县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51号原告张倩。委托代理人李娟、李迎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阳县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建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萌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与被告原阳县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倩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 判 长 侯永根人民陪审员 张中良人民陪审员 顾秋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