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王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磁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