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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润华轧辊厂与成都全昌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润华轧辊厂,成都全昌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润华轧辊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刘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东山。被执行人成都全昌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三江镇崇新路一段68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唐山润华轧辊厂申请成都全昌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润华轧辊厂于2015-12-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8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