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雷与吕良军、薛学刚、薛光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吕良军,薛学刚,薛光华,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吕良军,男,汉族,1960年7月26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学刚,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光华,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吕良军、薛学刚、薛光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8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631614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勇款项人民币60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31284元,申请人王雷放弃款项330元。本案执行费8716元已由被执行人赵勇交付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