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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联合申请执行吴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联合,吴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田联合,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俊峰,男,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联合申请执行吴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联合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员康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