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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与李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李长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788号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42-2号西楼。法定代表人翟剑锋,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伟,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50元,由原告淄博九和堂农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