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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京011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X1与王X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王X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京01**民初2359号原告王X1,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王X2,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1诉被告王X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X1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1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X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凤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