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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职业。曾于2010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郭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竞满路附近其驾驶的牌号为辽A×××××金杯牌厢式货车内,容留胡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二、2014年7月末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竞满路附近其驾驶的牌号为辽A×××××金杯牌厢式货车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一次。三、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满融国际新城一期楼下其驾驶的牌号为辽A×××××金杯牌厢式货车内,容留胡某吸食冰毒一次。四、2014年7月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乡满融村村委会附近其驾驶的牌号为辽A×××××金杯牌厢式货车内,容留刘某吸食冰毒一次。2015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传唤到案,同日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刘某的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诉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赵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悔过,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32天,折抵32天。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东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