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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方玲与周建新、金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周建新,金齐花,余炳华,邱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829号之二原告方玲。被告周建新。被告金齐花。被告余炳华。被告邱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玲诉被告周建新、金齐花、余炳华、邱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玲于2016年4月5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玲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建新、金齐花、余炳华、邱玉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玲撤回对被告周建新、金齐花、余炳华、邱玉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410元,合计人民币3314元,由原告方玲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