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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汪玫与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玫,王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517号原告:汪玫,女,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亚峰,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汪玫诉被告王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玫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汪玫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