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翔与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李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670号原告王翔,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被告李智明,男,汉族,1975年7月23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翔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智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翔撤回对被告李智明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侯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