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贺晶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进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晶,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进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贺晶,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董事长。被执行人范进功,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进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进功银行存款1888668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进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