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四中行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坤鹏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睿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1102号原告马睿怡,女,2012年8月6日出生。原告暨马睿怡的法定代理人马坤鹏(马睿怡之母),1986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丰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睿怡、马坤鹏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马睿怡、马坤鹏以其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马睿怡、马坤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睿怡、马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睿怡、马坤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良刚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明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苏美夏书 记 员  高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