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永兴国际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永兴国际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永兴国际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莎。被执行人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鹏华成都永兴国际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43198.73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因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杨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四川鹏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198.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