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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国富与杨桂菊、孙国文、孙富叶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富,杨桂菊,孙国文,孙富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富,男,被执行人杨桂菊,女,被执行人孙国文,男,被执行人孙富叶,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桂菊、孙国文、孙富叶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桂菊、孙国文、孙富叶银行存款2000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桂菊、孙国文、孙富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安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