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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某、高丹等与武汉市武昌区味道串湘情餐馆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高丹,高健,武汉市武昌区味道串湘情餐馆,卢志兵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360号原告:余某,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高丹,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理人:余某,系其母亲,身份情况同上。原告:高健,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世英,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味道串湘情餐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亭小区公建楼*层*室。负责人:卢志兵,身份如下。被告:卢志兵,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万汉昌,湖北省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高丹、高健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味道串湘情餐馆、卢志兵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时,因原告余某、高丹、高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高丹、高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高丹、高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葵审 判 员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