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曹自贵与张照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自贵,张照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702号原告:曹自贵,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照勤,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8号名都国际大厦1001室。负责人:朱文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自贵与被告张照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自贵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自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自贵撤回对被告张照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自贵承担。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