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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仁清与张荣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仁清,张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仁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荣良,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荣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荣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荣良收入5642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