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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2执14号被执行人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集辉。被执行人刘集辉,地址泸溪县白沙镇兴沙社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泸民初字第5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吉首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集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3122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耘审 判 员  向永健代理审判员  杨明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