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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天群与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群,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479号原告李天群,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雨,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方刚,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6-56室。法定代表人孙东良,总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23层1-2301至2311.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原告李天群与被告天津同城货的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天群自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