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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上虞市大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上虞市大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85-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116-X),住所地:宁海县深圳镇凤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胡康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大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37267),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上虞经济开发区花园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马苗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6575元及利息1168元、受理费482元、财产保全费490元、执行费598.63元,共计49313.6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大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313.63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