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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兆玉与青岛思普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玉,青岛思普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丁兆玉,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生,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思普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兆玉与被执行人青岛思普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2004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466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2004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