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如生与潘苏明、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生,潘苏明,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94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生,居民。被执行人潘苏明,居民。被执行人黄海波,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如生与被执行人潘苏明、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调,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