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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桑春林与周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春林,周来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29号原告桑春林,女,34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来来,男,26岁。原告桑春林与被告周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春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桑春林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周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