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桑春林与周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春林,周来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29号原告桑春林,女,34岁。委托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来来,男,26岁。原告桑春林与被告周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春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桑春林承担。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周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