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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2行初19号原告钟长春。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委托代理人陆斌。委托代理人李颖琦。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新城分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长春诉称,2015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投诉举报材料,举报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咸宁路店销售的“SUPOR苏泊尔”长板电磁炉宣称“SUPOR苏泊尔|CCTV、舌尖上的中国II合作伙伴”属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一事。被告收到材料后即开始办理,但至今没有办结。期间,原告数次前往被告下属的经检大队提供举报依据,中央电视台20**年7月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2015年7月发布的上述声明特意指出:“......及含有CCTV、CCTV*(频道号)等名称或字样,并号称持有我台颁发的相关证书,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误导,我中心声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和证书。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特此声明”。但被告给原告的两次答复均以中央电视台没有回复为由,拒不告知案件办理结果。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投诉举报事项办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结果告知原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原告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工商新城分局辨称,接到原告钟长春投诉举报的事项后,被告立即对涉事的西安爱家超市购物广场咸宁店以涉嫌商标侵权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虚假宣传分别立案查处。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的真伪无法确认,致使案件不能办结,但被告始终在尽力调查处理。被告于2015年7月、9月两次以书面形式对原告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答复。被告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正在办理之中,尚未结案,故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结果”的程序违法问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法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工商新城分局接到原告钟长春的举报后,立即对涉事的西安爱家超市购物广场咸宁店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于被告对西安爱家超市购物广场咸宁店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程序尚未办结,尚不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相关规定告知举报人的条件,故原告钟长春目前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且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长春的起诉。诉讼费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茹代理审判员 沈 颖人民陪审员 王渊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