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紫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王厚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紫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海催字第54号申请人:上海紫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弄**号***室*座。法定代表人:王厚勇,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紫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于2015年10月13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08768,金额为18750元;出票人为海宁海派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欧意美沙发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紫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