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汪青与被告肖朝晖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163号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剩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