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合肥富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60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富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60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富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婷,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富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昆山众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富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