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干晓莉、干志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干晓莉,干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执行人干晓莉,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干志君,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干晓莉、干志君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干晓莉、干志君价值34万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干晓莉、干志君的合法收入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