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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5民初107号原告:陈某。被告:余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小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育一子。儿子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2013年开始,双方感情出现严重裂痕,并越来越恶化乃至走向破裂。主要原因是被告一直沉迷于QQ、网络、微信等领域交友,感情出轨,与众多网络里的陌生人交往,长期通过手机与他人聊天至深夜,生活在虚拟的世界里,与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吃喝玩乐,到娱乐场所放纵,过度消费,对家庭却吝啬得不履行任何义务。我是非常本分的传统女性,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被告这种出格行为,承受不了这种感情打击,长期为此事与被告吵闹,被告却毫无收敛,完全不顾及我的感受,依然放纵,我行我素,为此我彻底失望,多次吵闹与被告离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QQ聊天信息已经全部删除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在工厂务工,被告从事木工工作,但双方收入基本上各自掌管,2005年在香田乡黄龙村破江组建造了一栋二层的房屋。自2013年起,被告开始结交网络朋友,经常与网络结交的朋友一起在外吃喝、玩乐。原告不能接受被告这种交友行为。尤其是原告发现在被告交往的朋友中还有其女性工友,令原告更加生气,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另查明:原、被告共有存款10万余元,无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被告应当理解原告的感受,可以向原告公开交往的朋友,增进相互信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表示删除交友信息,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定离婚的事由,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贾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