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洪双与张辉英、赵光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双,张辉英,赵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469号原告王洪双。被告张辉英。被告赵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自强路17号。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双诉被告张辉英、赵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洪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