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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与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514-2号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红旗小区1幢5楼。法定代表人:汤永动。原委托代理人:郑轩、陈莹,该公司员工。变更后委托代理人:段芳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新华路266号511室。法定代表人:施孟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缴1926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浙江易川体育用品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