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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汝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42号罪犯汝飞,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12月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镇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汝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014年4月7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776号、第8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汝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汝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汝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赃款未退清。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镇执字第0182号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汝飞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财产刑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汝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清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汝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