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蹇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融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蹇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5号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小中,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01号。委托代理人原博,该公司员工。被告蹇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宁武县阳方口镇大洼村人,农民,住宁武县阳方口镇煤销站家属院。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西麻地沟村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西麻地沟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蹇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融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269元,减半收取6134.5元。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王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