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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205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舒廷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205执25-2号被执行人舒廷亮,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铁山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舒廷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舒廷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舒廷亮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舒廷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铁山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春生审 判 员  洪 连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