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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修培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培,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56号原告刘修培。法定代理人刘其龙。被告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郑伟。原告刘修培与被告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15日组织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未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不能直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另外,本院依法查明原告刘修培有配偶和两个成年儿子,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故本案原告之子刘其龙不具有法定代理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修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政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6)湘0602民初356号 文书拟稿人 刘耀华 报批时间 2016年4月5日 原告 刘修培 被告 岳阳市城南清扫保洁管理所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驳回原告刘修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承办人意见 审判长 意见 庭长 审批意见 院长 审批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