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755号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运正起,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华城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郑立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