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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荧与陈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荧,陈福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67号原告何荧,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福波,男,汉族,福州市人,经商。原告何荧与被告陈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何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