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荧与陈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荧,陈福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67号原告何荧,男,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陈福波,男,汉族,福州市人,经商。原告何荧与被告陈福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何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锦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