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与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张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28号之二原告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烟草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于德武,经理。被告张子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邮寄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计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黎俊志审 判 员 杨锐琪代理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新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