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先壮与刘兆鑫、刘乃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壮,刘兆鑫,刘乃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83号原告:刘先壮,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刘兆鑫,男,汉族,25岁,住夏津县。被告:刘乃喜,女,汉族,25岁,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壮与被告刘兆鑫、刘乃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刘兆鑫、刘乃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壮撤回对被告刘兆鑫、刘乃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刘先壮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海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