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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店如源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店如源水产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果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桂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店如源水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大海洋市场****号。负责人:孙兆媛,女,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店如源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称:本案依法应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店如源水产商行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酒店食材供应合同》,其中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者诉讼管辖,上诉人虽主张双方已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其在一审及上诉过程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山东盛源游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宗元—2— 微信公众号“”